浙江省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 十四五 ”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如下:
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 十四五 ” 初始排污权价格为:二氧化硫每年每吨 1000 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 1000 元,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 4000 元,氨氮每年每吨 4000 元。
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申请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五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 80% 征收;申请分期缴纳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 40%,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浙江省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 十四五 ” 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如下:
总装机容量 30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 “ 十四五 ” 初始排污权价格为:二氧化硫每年每吨 1000 元,氮氧化物每年每吨 1000 元,化学需氧量每年每吨 4000 元,氨氮每年每吨 4000 元。
企业可选择一次性缴纳或申请分期缴纳,对一次性缴纳五年有偿使用费的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的 80% 征收;申请分期缴纳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 40%,期限不得超过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