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月 25 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促进绿色发展的通知》,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及江苏地方能耗限额标准所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其生产经营用电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含一倍),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的基础上实行加价,每千瓦时加价 0.10 元;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每千瓦时加价 0.30 元。两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分别提高至每千瓦时 0.15 元、0.35 元。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设备用电,每千瓦时加价 0.30 元。超过一年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加价标准提高至 0.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