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热价是制热、输热过程中发生的固定成本费用,是在供热、运输过程中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不随热量的变化而发生变化,是热价的最低经济界限。因为热量具有传递性,在制热、输热过程中会发生热损失,如公共热损失、户间传热等的热耗费,这是供热过程中发生的固定损耗费,应由用户按采暖面积平均分摊,应放在其基本热费中。
计量热价是制热、输热过程中发生的变动成本费用,为税金、利润和部分运营成本,随用户的用热量发生变化,是计量热费的主要变动区域。下面摘取 70 个北方重点城市的计量热价情况进行分析:
其中采用 30% 基本热价的数目有 57 个,占总数的 82%;采用 40% 基本热价的城市有 4 个,包括哈尔滨、牡丹江、吐鲁番地区等,主要分布在东北和西北地区,占总数的 6%;采用 50% 基本热价的城市有 8 个,主要分布在新疆、内蒙古、河北、青海等省份,占总数的 11%;采用 60% 基本热价的城市较少,占比仅为 1%。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热力销售价格要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主要反映固定成本;计量热价主要反映变动成本。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价 30%-60% 的标准确定,在实际推广过程中是鼓励基本热价取 30% 的比例的。